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2021-09-27 10:11:36 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对未成年人的定义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而中小学生是我国未成年人的主体。根据中国教育部2020年8月公布的数据,2019年中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1.54亿人。“未保法”第6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谐,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尤其重视在立法方面建立和完善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系建设。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我国首部“未保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修订后的“未保法”,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相比于修订前的“未保法”,新的“未保法”更全面、更系统、更符合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具体需求。除了新增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强制报告制度、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记录查询机制等亮点内容,新的“未保法”在原有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四大保护”基础上,增加了政府保护、网络保护“两大保护”,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尤其是“网络保护”,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问题作出制度性设计,让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法可依,对于净化网络环境,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的使用对于未成年人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扩大了未成年人的视野,便利了未成年人的学习与生活,促进了未成年人与社会、与伙伴的交流,同时,网络上的不良信息也时时对成长中的未成年人产生着诱惑,扑朔迷离的游戏让未成年人欲罢不能,“网瘾”成为诸多家庭的噩梦,“网络红人”成为一些未成年人的职业想往。据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 2020 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83 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 94.9%;网上听音乐和玩游戏的比例均超过六成;经常看视频和短视频比例保持较高增长。如何让“网络保护”落到实处,让数量庞大的未成年网民正确认识网络、文明科学使用网络、避免网络使用造成的身心伤害,成为青少年工作者、互联网企业以及全社会的职责。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所属的专业社会团体,长期以来从事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曾主持、参与多项部委级、市级未成年人成长及发展专项调研工作。“中心”认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是一项全面、系统、和谐一致的社会工程,需要从学校、家庭、社会、互联网企业以及未成年人自身整体设计、长期规划,做到“五位一体”,切实将“未保法”中的“网络保护”落到实处。

首先,学校是落实“网络保护”的主阵地。“未保法”第三章第25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建立健全针对在校中小学生的“网络保护”工作制度,开展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设置专门的课程,“网络教育”还应该与法治教育、心理教育有机结合,多角度、全方位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网络教育内容,不断丰富教育形式。

其次,家庭是落实“网络保护”的根据地。“未保法”第二章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家长的监督管理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障。作为家长,一是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的原理、方法;二是要以身示范,自身文明、科学、有度使用网络,提高网络媒体素养,营造温馨、民主、平等的家庭氛围,避免孩子从网络中寻找家庭中应有的亲密感、归属感。

第三,社会是落实“网络保护”的大环境。“未保法”第五章第6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特点是接受能力强,喜欢新鲜事物,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如果此时社会给与他们积极、正向的引导,以社会环境育人,以正能量熏陶、引导,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净化社会环境和网络空间,就能够让家长放心、孩子安心,未成年人和互联网才能和谐相处,同步成长。

第四,互联网企业是落实“网络保护”的主力军。“未保法”第五章多处提及互联网企业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等条款。作为互联网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应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为第一经营理念,为未成年人营造的清新、绿色的网络空间,使网络空间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益课堂。

第五,未成年人自身应成为落实“网络保护”的主责人。所有的教育与服务都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服务的。作为未成年人,应从自身做起,懂得感恩,学会辨识,敢于对不良诱惑说 “不”,有意识地学习自我管理、自我规划的方法,做自己人生的主责人,担当起自我成长的责任。家长和学校在平时的生活与学习中,应尊重孩子的意见,给孩子留出成长的空间。包办代替的教育方法只能使孩子失去成长的动力,成为温室中的花朵,经受不住现实的冲击、不良的诱惑,缺少担当与勇气,最终只能成为人生中的被动者,无法抵御外界的风雨与内心的迷茫。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一项精密复杂的社会工程,每一个孩子的成长都需要教师、家长及社会各界量身定制,而网络保护是未成年人成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作为未成年人保护专业机构,我们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凝聚力量,整合资源优势,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现实空间及网络空间,为培养新时代身心健康的未成年人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