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换届财务审计报告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换届财务审计报告
(2016年1月1日-2021年2月28日)
鼎社审字[2021]38号
目 录
一、换届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附送
1、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资产负债表
2、2016年1月至2021年2月业务活动表
3、财务报表附注
4、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统计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委托单位: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审计单位: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10)84195770、84195920
传真号码:(010)84195770-8016
社 会 团 体 换 届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鼎社审字[2021]38号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贵单位)第七届理事会的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2月28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1月至2021年2月的业务活动表及有关会计资料。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1、我们认为,除了受到审计方式的限制,我们无法履行现金及实物资产的监盘程序可能产生的影响外,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自2016年1月至2021年2月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第七届理事会任职期间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2月28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1月至2021年2月的业务活动情况。
2、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收入主要是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收入合法。支出主要用于业务活动,支出合理。
四、审计结论
截止2021年2月28日:贵单位资产总额达到1,768,217.00元,比任职初期2016年1月1日资产总额821,688.59元增长了115.19%;净资产达到840,127.89元,比任职初期2016年1月1日净资产295,608.19元增长了184.20%。2016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贵单位收入达到23,858,334.39元,其中:提供服务收入10,399,127.20元,政府补助收入13,414,801.19元,其他收入44,406.00元。贵单位2016年1月至2021年2月总资产、净资产都有所增加,上述财务报表符合相关会计制度及民政局的有关规定。贵单位建立了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工作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审计情况,我们认为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能遵守和执行国家和社团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廉洁自律。未发现上届理事会和法定代表人许建农同志在财务制度的遵守、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事项。
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送三
财务报表附注
一、基本情况
1、社团名称: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2、成立时间:1993年5月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100005003058634
4、法定代表人:许建农
5、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市委员会
6、换证登记时间:2019年4月11日
7、业务范围:开展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专业培训、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8、主要经费来源: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9、本届理事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为第七届。
10、其他:无
二、主要会计政策
1、执行的会计制度: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本单位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会计核算基础和记账原则:
本单位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资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量。
4、记账本位币:
本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存货核算方法:
本单位存货主要为低值易耗品,以实际成本记账,采用领用时一次摊销法核算。
6、短期投资核算方法:
短期投资核算方法
本单位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短期投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本单位期末对短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投资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
7、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1)长期股权投资
本单位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2)长期债权投资
本单位长期债权投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债券投资按直线法计提利息及摊销债券折溢价。
(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本单位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投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8、固定资产计价及折旧政策:
本单位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及年折旧率列表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 使用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交通设备 | 4 | 3% | 24.25% |
办公设备 | 5 | 0% | 20% |
电子设备 | 3 | 0% | 33.33% |
9、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办法:
本单位的无形资产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按受益年限分期平均摊销,记入管理费用。
10、税项:
增值税:按应税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
城建税:按流转税的7%缴纳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按流转税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流转税的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负担,本单位为其代扣代缴。
11、收入确认原则:收入只包括自身的经济利益流入,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收入分别以来源、使用是否存在限制、以及收入的性质作为分类标准,具体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
12、费用确认的原则: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按照费用功能的不同,将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1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现金为本学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现金等价物为本协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变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
14、重要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说明:
本单位无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5、其他:无
三、财务情况
(一)资产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截止2021年2月28日资产总额1,768,217.00元。其中:
1、货币资金 期末余额 1,686,380.63
其中:现金 33,787.60
银行存款 1,652,593.03
2、应收款项 期末余额 25,216.00
其中:应收账款 6,888.00
其他应收款 18,328.00
3、待摊费用 期末余额 1,672.00
其中:软件服务费 1,672.00
4、固定资产净值 期末余额 54,948.37
其中:固定资产原值 213,284.62
累计折旧 158,336.25
(二)负债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截止2021年2月28日负债总额928,089.11元。其中:
其中:其他应付款 38,349.22
2、应交税金 期末余额 8,569.59
其中:增值税 3,534.65
教育费附加 0.00
地方教育费附加 0.00
个人所得税 5,034.94
3、预收账款 期末余额 881,170.30
其中:项目经费 757,138.62
活动费 124,031.68
(三)净资产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截止2021年2月28日净资产总额840,127.89元。其中:
1、非限定性净资产 期末余额 840,127.89
2、限定性净资产 期末余额 0.00
与上届末净资产总额295,608.19元相比,本届净资产总额增加了544,519.70元。
四、汇总收支情况
(一)收入情况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自2016年1月至2021年2月收入总额23,858,334.39元。其中:
1、提供服务收入 累计发生额 10,399,127.20
2、政府补助收入 累计发生额 13,414,801.19
3、其他收入 累计发生额 44,406.00
(二)支出情况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自2016年1月至2021年2月支出总额23,313,814.69元。其中:
1、业务活动成本 累计发生额 19,761,312.22
其中:人员费用 4,167,162.80
日常费用 15,399,399.32
税费 142,104.06
其他 52,646.04
3、其他费用 累计发生额 4,000.00
其中:捐赠支出 4,000.00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财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本届净资产变动额为544,519.70元。本届收入合计23,858,334.39元, 本届成本、费用合计23,313,814.69元,净资产变动额为收入合计减去成本、费用合计,净资产增加544,519.70元。
2021年2月28日净资产为840,127.89元,2016年1月1日净资产为295,608.19元,净资产增加544,519.70元,与本届净资产变动额一致。
2、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无。
3、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无。
4、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无。
5、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无。
6、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无。
7、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无。
8、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无。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无。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