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年度审计报告 2017年度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年度审计报告
2017年度
目 录
一、审计报告
二、附表:
1、社会团体财务相关情况统计表
2、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3、2017年度业务活动表
4、2017年度现金流量表
三、2017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四、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委托单位: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审计单位: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10)84195770、84195920
传真号码:(010)84195770-8016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鼎社审字[2018]20号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贵单位)的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的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单位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贵单位,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其他信息
贵单位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除财务报表和本审计报告以外的信息。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经针对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其他信息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该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四、基本情况
1、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11100005003058634;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014年06月27日至2018年05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许建农;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68号;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注册资金5万元;业务范围:开展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专业培训、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贵单位未设立分支机构。
3、截止2017年12月31日,贵单位无对外投资的实体。
4、截止2017年12月31日,贵单位共有单位会员15个,个人会员68个,不收取会费。
5、截止2017年12月31日,贵单位年末职工11人,其中会长1人、副秘书长1人,其月人均工资为6,187.50元;工作人员9人,其月人均工资4,832.87元。
五、审计情况
(一)财务状况:
1、贵单位截止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1,111,042.00元,其中:货币资金1,013,642.00元、应收款项15,000.00元、预付账款82,400.00元、固定资产净值0.00元、受托代理资产0.00元。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贵单位负债总额为797,251.17元,其中:流动负债797,251.17元、长期负债0.00元、受托代理负债0.00元。
3、截止2017年12月31日,贵单位净资产总额为313,790.83元,其中:限定性净资产0.00元,非限定性净资产313,790.83元。
(二)收支情况:
1、贵单位2017年度收入合计3,783,492.63元。其中:捐赠收入0.00元,会费收入0.00元,提供服务收入2,152,182.69元,商品销售收入0.00元,政府补助收入1,630,095.50元,投资收益0.00元,其他收入1,214.44元。
2、贵单位2017年度费用3,771,080.28元,其中:业务活动成本3,235,875.88元,管理费用535,204.40元,筹资费用0.00元,其他费用0.00元。
(三)主要会计科目明细列示:
1、 货币资金
项 目 | 币 种 | 年初数 | 年末数 |
现 金 | 人民币 | 20,303.80 | 42,420.96 |
银行存款 | 人民币 | 321,587.97 | 971,221.04 |
合 计 | 341,891.77 | 1,013,642.00 |
2、 应收账款
(1) 应收账款账龄:
账 龄 | 年初数 | 年末数 |
1年以内 | 7,500.00 | 15,000.00 |
1-2年 | ||
2-3年 | ||
3年以上 | ||
合 计 | 7,500.00 | 15,000.00 |
(2) 应收账款主要单位/个人:
单位/个人名称 | 年初数 | 年末数 | 发生时间 | 款项性质 | 是否为关联方 |
培训费 | 2,500.00 | 0.00 | |||
服务活动经费 | 5,000.00 | 0.00 | |||
团市委 | 0.00 | 15,000.00 | 2017年 | 活动经费 | 否 |
合 计 | 7,500.00 | 15,000.00 |
(3) 坏账准备:无。
3、 其他应收款
(1) 其他应收款账龄:
账 龄 | 年初数 | 年末数 |
1年以内 | 500.00 | 0.00 |
1-2年 | ||
2-3年 | ||
3年以上 | ||
合 计 | 500.00 | 0.00 |
(2) 其他应收款主要单位/个人:
单位/个人名称 | 年初数 | 年末数 | 发生时间 | 款项性质 | 是否为关联方 |
备用金 | 500.00 | 0.00 | |||
合 计 | 500.00 | 0.00 |
4、 预付账款
(1) 预付账款账龄:
账 龄 | 年初数 | 年末数 |
1年以内 | 70,400.00 | 82,400.00 |
1-2年 | ||
2-3年 | ||
3年以上 | ||
合 计 | 70,400.00 | 82,400.00 |
(2) 预付账款主要单位/个人:
单位/个人名称 | 年初数 | 年末数 | 发生时间 | 款项性质 | 是否为关联方 |
房租 | 70,400.00 | 82,400.00 | 2017年 | 房租 | 否 |
合 计 | 70,400.00 | 82,400.00 |
5、 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1) 固定资产类别如下:
项 目 | 年初数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年末数 |
一、固定资产原值合计 | 208,231.00 | 20,920.00 | 187,311.00 | |
其中:办公家具 | 4,900.00 | 4,900.00 | ||
运输工具 | 88,115.00 | 88,115.00 | ||
办公电器 | 16,900.00 | 16,900.00 | ||
专用设备 | 31,050.00 | 31,050.00 | ||
电子设备 | 67,266.00 | 20,920.00 | 46,346.00 | |
二、累计折旧合计 | 208,231.00 | 20,920.00 | 187,311.00 | |
其中:办公家具 | 4,900.00 | 4,900.00 | ||
运输工具 | 88,115.00 | 88,115.00 | ||
办公电器 | 16,900.00 | 16,900.00 | ||
专用设备 | 31,050.00 | 31,050.00 | ||
电子设备 | 67,266.00 | 20,920.00 | 46,346.00 | |
三、固定资产净值合计 | 0.00 | 0.00 | ||
其中:办公家具 | 0.00 | 0.00 | ||
运输工具 | 0.00 | 0.00 | ||
办公电器 | 0.00 | 0.00 | ||
专用设备 | 0.00 | 0.00 | ||
电子设备 | 0.00 | 0.00 |
(2)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抵押、担保:无
(3)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依据及确认方法:无
(4) 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规范
6、 其他应付款
(1) 其他应付款账龄:
账 龄 | 年初数 | 年末数 |
1年以内 | 21,353.64 | 29,105.71 |
1-2年 | ||
2-3年 | ||
3年以上 | ||
合 计 | 21,353.64 | 29,105.71 |
(2) 其他应付款主要单位/个人:
单位/个人名称 | 年末数 | 发生时间 | 款项性质 | 是否为关联方 |
社保 | 29,105.71 | 2017年 | 社保 | 否 |
合 计 | 29,105.71 |
7、 预收账款
(1) 预收账款账龄:
账 龄 | 年初数 | 年末数 |
1年以内 | 0.00 | 647,572.81 |
1-2年 | ||
2-3年 | ||
3年以上 | ||
合 计 | 0.00 | 647,572.81 |
(2) 预收账款主要单位/个人:
单位/个人名称 | 年末数 | 发生时间 | 款项性质 | 是否为关联方 |
项目经费 | 599,029.12 | 2017年 | 项目经费 | 否 |
活动费 | 48,543.69 | 2017年 | 活动费 | 否 |
合 计 | 647,572.81 |
8、 应付工资
项 目 | 年初数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年末数 |
应付工资 | 57,281.75 | 384,978.83 | 408,297.98 | 33,962.60 |
合 计 | 57,281.75 | 384,978.83 | 408,297.98 | 33,962.60 |
9、 应交税金
税费项目 | 年初数 | 年末数 | 适用税率% |
增值税 | 28,631.93 | 67,751.14 | 3% |
城建税 | 2,004.24 | 4,742.58 | 7% |
教育费附加 | 858.96 | 2,032.53 | 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572.64 | 1,355.02 | 2% |
个人所得税 | 8,210.13 | 10,728.78 | 3%-45% |
企业所得税 | 0.00 | 0.00 | 25% |
合 计 | 40,277.90 | 86,610.05 | —— |
10、 净资产
项 目 | 年初数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年末数 |
1.限定性净资产 | 0.00 | 0.00 | 0.00 | 0.00 |
2.非限定性净资产 | 301,378.48 | 3,783,492.63 | 3,771,080.28 | 313,790.83 |
合 计 | 301,378.48 | 3,783,492.63 | 3,771,080.28 | 313,790.83 |
注: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贵单位净资产占开办资金627.58%。
11、 收入:3,783,492.63元
(1) 会费收入:无
(2) 提供服务收入:
项目名称 | 本年发生额 | 收费依据(协议、文件等) | 票据种类 |
防艾活动经费 | 132,511.07 | 专项服务项目协议 | 发票 |
培训收入 | 941,688.31 | 根据培训人数项目协议 | 发票、收据 |
服务收入 | 812,674.57 | 根据服务内容不同协议 | 发票、收据 |
青少年发展基金项目 | 155,339.81 | 专项公益服务项目协议 | 发票 |
社团公益活动经费 | 109,968.93 | 专项服务项目协议 | 发票 |
合 计 | 2,152,182.69 | —— |
(3) 政府补助收入:
项目名称 | 项目起止期间 | 本年发生额 | 上年发生额 |
北京市共青团委拨款 | 2017年3月-12月 | 787,336.90 | 1,090,874.63 |
禁毒专项经费 | 2017年4月-12月 | 99,613.59 | 270,368.93 |
红丝带防艾专款 | 2017年3月-12月 | 262,135.94 | 448,195.00 |
其他补助拨款 | 2017年1月-12月 | 481,009.07 | 1,116,990.58 |
合 计 | 1,630,095.50 | 2,926,429.14 |
(4) 捐赠收入:无
(5) 投资收益:无
(6) 商品销售收入:无
(7) 其他收入1,214.44元,为:利息收入、减免税
12、 费用:3,771,080.28元
(1) 业务活动成本:
项目名称 | 本年发生额 | 上年发生额 | 资金来源 |
防艾活动支出 | 419,632.53 | 455,585.00 | 政府补助、政府采购 |
禁毒活动支出 | 103,217.00 | 366,616.00 | 政府补助、政府采购 |
团市委公益项目 | 541,270.10 | 699,428.30 | 政府补助 |
其他公益项目 | 71,820.00 | 582,567.50 | 政府采购 |
税金及附加 | 14,509.86 | 83,741.19 | 自有经费 |
培训支出 | 494,087.99 | 417,047.95 | 委托单位委托、自有经费 |
服务支出 | 530,182.40 | 12,379.76 | 委托单位委托 |
宣传费用 | 2,300.00 | 0.00 | 自有经费 |
人员费用 | 520,050.00 | 731,987.00 | 自有经费 |
社团公益项目 | 23,790.00 | 56,833.00 | 委托单位委托、自有经费 |
公益活动支出 | 138,080.00 | 73,768.00 | 委托单位委托、自有经费 |
西城区社会建设项目 | 375,830.00 | 149,687.00 | 委托单位委托、自有经费 |
其他支出 | 1,106.00 | 12,461.37 | 自有经费 |
合 计 | 3,235,875.88 | 3,642,102.07 | —— |
(2) 管理费用:
项 目 | 本年发生额 | 上年发生额 |
工资福利费 | 56,422.00 | 137,176.00 |
公务费 | 1,633.50 | 6,131.58 |
会议费 | 1,820.00 | 8,605.00 |
社保、公积金 | 339,539.08 | 274,572.87 |
租赁费 | 111,662.00 | 124,118.00 |
业务活动费 | 1,132.00 | 2,830.60 |
通讯费 | 1,570.82 | 6,051.27 |
邮寄费 | 79.00 | 63.00 |
交通费 | 3,370.00 | 5,250.00 |
设备购置费 | 499.00 | 7,330.00 |
其他费用 | 17,477.00 | 23,910.22 |
人员其他费用 | 0.00 | 2,602.00 |
合 计 | 535,204.40 | 598,640.54 |
(3) 筹资费用:无
(4) 其他费用:无
(四)负责人和职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1、贵单位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姓名、工作单位、在本社会团体领取报酬的负责人数、领取报酬的金额。
姓 名 | 理事会职务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是否为党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 是否办理兼职审批手续 | 领取报酬金额(含劳务费) |
许建农 | 会长 |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 否 | 否 | 73,600.00 |
李友光 | 副秘书长 |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 否 | 否 | 74,900.00 |
2、贵单位工作人员数量(含支付劳务费人数)、领取报酬(劳务费)金额。
姓 名 | 贵单位职务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是否为党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 是否办理兼职审批手续 | 领取报酬金额(含劳务费) |
宗春山 | 名誉理事长 |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 否 | 否 | 94,700.00 |
肖红云 | 办公室主任 |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 否 | 否 | 54,900.00 |
张红 | 高校部部长 |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 否 | 否 | 71,400.00 |
郭宝宁 | 心理部部长 |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 否 | 否 | 54,450.00 |
王璟 | 青少部副部长 |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 否 | 否 | 48,900.00 |
陈永刚 | 青少部部长 |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 否 | 否 | 61,200.00 |
陈晓冬 | 高校长副部长 |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 否 | 否 | 53,800.00 |
宋宇坤 | 高校部项目主管 |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 否 | 否 | 33,200.00 |
艾梦瑶 | 心理部副部长 |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 否 | 否 | 49,400.00 |
3、职工数量11人,支付工资670,450.00元。年人均工资60,950.00元。
注1:职工数量为在贵单位领取工资薪酬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含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人均工资为:领取工资薪酬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专职工作人员年工资薪酬总额(不含劳务费)。
注2:经审核协会本年度支付专职人员工资劳酬中,无在贵单位不能申领薪酬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贵单位净资产已达到开办资金。
2、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说明:无。
3、接受劳务捐赠情况:无。
4、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无。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六、审计意见
经审计,我们未发现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存在以下问题:
1、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
2、不存在通过长期挂账、抽逃注册资金等方式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分配盈余的行为;
3、不存在兼职退(离)休干部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其他额外利益以及各种名目的补贴现象;
4、不存在违规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收费情况;
5、不存在违规收费;
6、未违反规定使用会费收据、捐赠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各类财政票据;
7、不存在长期应收、应付款项,未按照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履行民主决策和信息公开程序;
8、会费制定程序符合规定;
9、不存在将收入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之外的其他支出;
10、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11、不存在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12、不存在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转包或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
13、不存在将依法所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14、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
15、会计核算规范,原始凭证齐全,各项业务记录是否,手续完备;
16、不存在违反《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盖章) 中国·北京 2018年3月12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社会团体财务相关情况统计表
2017年12月31日
社会团体名称 |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11100005003058634 | 登记证号 | 511100005003058634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68号 | 登记时间 | 1993年5月20日 | ||
联系电话 | 66157495 | 邮政编码 | 100035 | ||
法定代表人 | 许建农 | 主要经费来源 | 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 |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 | ||||
银行账号 | 346756034645 | ||||
财务机构名称 | 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66157495 | ||
会计姓名 | 王军 | 专/兼职 | 兼职 | ||
代理记账 中介机构名称 | 无 | 代理机构 主管人姓名 | 无 | ||
税务登记号码 | 110102500305863 | ||||
设有银行账号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开户银行和账号 | 无 | ||||
实 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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