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年度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2019-04-18 23:46:33 256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贵单位)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的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19年3月26日出具了鼎社审字[2019]28-1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京民社发[2014]112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贵单位编制了后附的2018年度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以及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以下简称公示收费信息)。

按照相关要求如实编制和披露2018年度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以及公示收费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贵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审核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2018年度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及公示收费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发表审核意见。我们的审核工作主要限于询问单位有关人员和对2018年度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以及公示收费信息的有关数据实施复核,以及与财务报表相关内容进行核对。

根据我们的审核,我们没有发现2018年度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以及公示收费信息所载财务信息与我们审计贵单位2018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不一致。

本审核报告仅供贵单位北京市民政局报送2018年度年检报告时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图片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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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6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图片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