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年度审计报告

2020-02-01 13:44:26 101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年度审计报告

2017年度

 

 

目      录

 

一、审计报告

二、附表:

1、社会团体财务相关情况统计表

2、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32017年度业务活动表

42017年度现金流量表

三、2017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四、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委托单位: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审计单位: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10)84195770、84195920

传真号码:(010)84195770-8016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鼎社审字[2018]20号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贵单位)的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的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单位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贵单位,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其他信息

单位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除财务报表和本审计报告以外的信息。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经针对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其他信息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该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四、基本情况

1、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11100005003058634;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014年06月27日至2018年05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许建农;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68号;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注册资金5万元;业务范围:开展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专业培训、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2、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贵单位未设立分支机构。

3、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贵单位无对外投资的实体。

4、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贵单位共有单位会员15个,个人会员68个,不收取会费。

5、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贵单位年末职工16人,其中会长1人、副秘书长1人,其月人均工资为12,375.00元;工作人员14人,其月人均工资3,431.38元。

 

审计意见

经审计,我们发现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存在以下问题:

1、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

2、未存在通过长期挂账、抽逃注册资金等方式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分配盈余的行为;

3、未存在兼职退(离)休干部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其他额外利益以及各种名目的补贴现象;

4、未存在违规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收费情况;

5、未存在违规收费;

6、按规定使用会费收据、捐赠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各类财政票据;

7、未存在长期应收、应付款项,未按照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履行民主决策和信息公开程序;

8、会费制定程序符合规定;

9、未存在将收入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之外的其他支出;

10、无分支(代表)机构;

11、未存在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12、未存在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转包或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

13、未存在将依法所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14、已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

15、会计核算规范,原始凭证齐全,各项业务记录真实,手续完备;

16、未存在违反《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2018年3月12日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年度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2018年度

 

 

目录

 

 

一、审核报告

二、2018年度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

三、附件:

1、社会团体财务相关情况统计表

22018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四、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委托单位: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审计单位: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10)84195770、84195920

传真号码:(010)84195770-8016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2018年度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鼎社审字[2019]28-2号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贵单位)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的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19年3月26日出具了鼎社审字[2019]28-1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京民社发[2014]112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贵单位编制了后附的2018年度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以及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以下简称公示收费信息)。

按照相关要求如实编制和披露2018年度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以及公示收费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贵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审核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2018年度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及公示收费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发表审核意见。我们的审核工作主要限于询问单位有关人员和对2018年度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以及公示收费信息的有关数据实施复核,以及与财务报表相关内容进行核对。

根据我们的审核,我们没有发现2018年度财务相关情况专项说明,以及公示收费信息所载财务信息与我们审计贵单位2018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不一致。

本审核报告仅供贵单位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2018年度年检报告时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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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6日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中国注册会计师: 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